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鞏固藥品集中帶量采購政策落地成效,擴大集采政策覆蓋面,更多惠及廣大群眾,根據國家醫保局有關部署,決定在全省開展集采藥品“進基層醫療機構、進民營醫療機構、進零售藥店”(以下簡稱“三進”)工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一)集采藥品范圍。省級醫保部門按照企業自愿、適宜在“三進”單位配備銷售、產能充足、能夠及時足量保障供應的原則,以群眾常用的心腦血管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呼吸系統疾病、內分泌疾病等常見病、慢性病用藥為重點,在國家和我省集采落地執行(協議期內,中藥飲片除外)且中選企業承諾供應的品種中,確定廣東省集采藥品“三進”藥品品種參考目錄,根據工作需要逐步擴大覆蓋范圍并實施動態更新。
(二)醫藥機構范圍。公立基層醫療機構(包括鄉鎮衛生院,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等)均應按政策規定參加集采,鼓勵并引導醫保定點民營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參加集采,并配備一定數量的集采藥品(以下簡稱“醫藥機構”)。各地市醫保部門及時將參加集采藥品“三進”名單向社會公布。
二、主要措施
(一)統一標準。醫藥機構可自行或由上級采購主體統一操作,從省級醫保部門下發的“三進”藥品目錄中自主選擇藥品品種,采取明顯標識公示本機構“三進”藥品目錄清單和價格,其中定點零售藥店應明確標識集采藥品或設置集采藥品專柜,采用“雙標簽”公示價格(在藥品價格標簽上同時標明集采中選價格和銷售價格)。
(二)線上采購。各地市醫保部門要在組織集采報量時及時將相關信息通知轄區內醫藥機構,并做好政策解讀和培訓,包括報量和執行的政策要求等。參加集采的基層醫療機構應根據臨床需求報量,如實填報上年度實際采購量和下年度需求量,鼓勵定點民營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參與報量。支持緊密型醫共體作為整體報量。中選結果產生后,各地市醫保部門及時組織已報量的醫藥機構與中選企業簽訂采購合同,督促醫藥機構按時完成約定采購量并優先采購中選產品。醫藥機構應按規定在省內采購平臺采購,未參加報量的零售藥店,也可通過采購平臺采購集采藥品。
(三)保障供應。中選企業應根據醫藥機構采購需求,按不高于集采中選價格,按合同保質保量及時供應中選產品。中選藥品生產企業是保障質量和供應第一負責人,確保采購需求及時足量供應,不得因訂單數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絕配送、拖延配送。各地市醫保部門、相關采購平臺要強化集采藥品供需對接,積極協調中選企業履行保供承諾,提升基層醫療機構用藥可及性。加強農村和邊遠地區的藥品配送調度,協調中選企業擴大配送企業范圍,提高配送效率,確保集采藥品穩定供應。
(四)價格承諾。公立醫療機構應嚴格落實藥品“零差率”政策,按中選價銷售中選藥品,定點民營醫療機構銷售集采藥品售價不高于中選價格,鼓勵定點零售藥店按不高于中選價銷售集采藥品。
(五)藥品結算。參與集采藥品“三進”工作的醫藥機構是貨款結算的責任主體,應按照集采政策及時結算貨款,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次月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推動集采藥品“三進”工作是鞏固藥品集采政策落地成效,增強集采藥品可及性的具體措施,各市醫保部門要高度重視,細化工作措施,加強政策解讀,提高推進集采藥品“三進”知曉率、認可度,確保集采藥品“三進”工作取得扎實成效。
(二)完善激勵措施。鼓勵各地市醫保部門建立健全激勵機制,根據本地區實際,探索在醫保定點準入、職工醫保門診統籌、門診特定病種醫保定點、雙通道藥品醫保定點、減免質量保證金、預付醫保資金、醫保信用評級、績效考核、分級管理等方面予以激勵。實際配備集采藥品品種數達到要求(按同品規算一種計算,醫保定點零售藥店達到50種、民營綜合型三級醫院應達到80種、其他民營醫療機構應達到50種)、設置集采藥品專區專柜、規范執行價格政策、按要求掃描藥品追溯碼的零售藥店或民營醫療機構,醫保部門可授予“集采便民藥店”或“集采便民民營醫療機構”等標識牌。
(三)強化執行管理。各市醫保部門要做好集采執行情況監測,加強對醫藥機構合規銷售集采藥品的指導監督。醫藥機構采購集采藥品進度明顯滯后、未規范執行價格政策的,要采取約談、通報等措施。對集采藥品配備數量未達到條件或未規范執行價格政策的“集采便民藥店”或“集采便民民營醫療機構”,經約談整改不到位的摘除標識牌。對刻意引導患者購買高價非中選藥品的醫務人員,按照《關于建立定點醫療機構相關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制度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4〕23號)相關規定,進行記分管理。將醫藥機構參加集采情況納入績效考核,并將報量和執行情況作為重要指標。優先將參與集采或按相關政策銷售集采藥品的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結算管理范圍。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2025年9月30日